注意!驾乘摩托车、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,这些车辆被曝光!(十二)
2023-02-10 17:24:2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临武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| 编辑:龙潮辉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0587

研究表明,驾乘摩托车、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能降低交通事故死亡风险。安全头盔,司乘人员都要戴。但是,总有一些人不听劝,今天临武公安交警曝光近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。

警示驾乘人员:上路行驶要戴好安全头盔! 

湘L399A1

违法时间:02月09日  17:43

违法地点: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76501

违法时间:02月09日  17:56

违法地点:武水大道与隆武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7566T

违法时间:02月07日  13:55

违法地点:东云路与晴岚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78103

违法时间:02月07日 13:55

违法地点:东云路与晴岚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88913

违法时间:02月08日  08:23

违法地点:文昌路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63515

违法时间:02月08日 10:49

违法地点:东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6888W

违法时间:02月08日  10:48

违法地点:东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7715X

违法时间:02月08日  10:54

违法地点:东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7063C

违法时间:02月08日  10:54

违法地点:东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3907H

违法时间:02月09日  11:59

违法地点:临武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1035Q

违法时间:02月09日  11:59

违法地点:临武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

违法行为: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(驾驶摩托车加装伞具)


湘L7001770

违法时间:02月10日  08:42

违法地点:文昌路礼让行人路口

违法行为:驾驶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7003662

违法时间:02月10日  08:46

违法地点:文昌路礼让行人路口

违法行为:驾乘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9881F

违法时间:02月10日  10:46

违法地点:文昌路礼让行人路口

违法行为: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9049V

违法时间:02月10日  08:51

违法地点:文昌路礼让行人路口

违法行为:驾乘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、超员


湘LA7551

违法时间:02月10日  08:52

违法地点:文昌路礼让行人路口

违法行为: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湘L5523W

违法时间:02月10日  08:54

违法地点:文昌路礼让行人路口

违法行为: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


驾乘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,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:

违反条款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一条 :机动车行驶时,驾驶人、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,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。

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 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。

处罚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: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
湖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 第四十八条 行人、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。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,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

道路千万条,安全第一条!

为了你和家人的平安,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。

行车中驾乘人员都要戴上安全头盔!



责编:龙潮辉

来源:临武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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